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8〕32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2)已完成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共享比对。
①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指毕业证签发日期(不含当日)自然延续2年时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③返乡入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外务工6个月及以上的农民工,返回原籍或进入非户籍乡镇(街道)2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2)广西区内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24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
(3)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时,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2)申请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若有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等)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除了通用材料外,无需额外提供材料。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提供委托书。
1.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
1.线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点击个人创业“一件事”--填写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申请表)--根据选择的事项在线上传申请材料--点击提交。
2.线下窗口申请。申请人到市、县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综合窗口人员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智慧大厅工作台录入联办申请表信息--上传材料(将纸质材料进行电子化转换)--点击提交。
1.市场监管部门。登录自建业务系统受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其中,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定并说明原因。
2.税务部门。登录自建业务系统办理个人创业“一件事”的“纳税人信息确认”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其中,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纳税人信息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定并说明原因。
3.人社部门。获取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综合窗口人员推送的受理信息后,登录自建业务系统分别办理个人创业“一件事”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创业补贴申领”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其中,符合申领条件的,分别予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发放《就业创业证》、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论(即审核通过/不通过)经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按流程反馈申请人。
各联办部门形成办理结果(即审核通过/不通过)--办理时限内将结果反馈到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申请人可在线上查询办理情况/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办理情况。
客服电话:400-12345-67890
